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五条 本市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由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调整;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