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由市党史研究机构会同市宣传、档案、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和地方志机构制订,报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
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由市党史研究机构会同市宣传、档案、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和地方志机构制订,报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