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