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