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本市充分发挥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党成立后党中央机关长期驻扎地、社会主义建设重要基地、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红色资源优势,并加强与其他省市联动合作,共同守护好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