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市和区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提交同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将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调查成果汇总后,提交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相关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将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调查成果汇总后,提交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相关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