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