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以及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以及烈士褒扬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的历史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优秀历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电影、网信、国有资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统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以及烈士褒扬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的历史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优秀历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电影、网信、国有资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统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