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以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和机构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由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