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