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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