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优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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