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提升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