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十九条 本市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在国庆节、清明节、劳动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等节点,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
鼓励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宣誓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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