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条 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加强档案整理利用研究,挖掘上海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