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