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三十二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提升红色旅游与都市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红色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红色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