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旅游、规划资源、房屋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三)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四)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雕塑等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红色资源名录中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按照市、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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