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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