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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