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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