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一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开展各个历史时期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打造学术交流平台,共享理论阵地资源,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联合进行史料征集整理和专项课题研究,共同形成理论成果,提升长三角区域在全国相关学术研究领域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