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长三角区域协作 第四十条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协同发展,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创作、红色旅游等活动,加强红色资源共享共用,提升长三角区域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的整体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