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
对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修缮、改扩建的,应当依法报规划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必要时,审批部门应当征询同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意见。
对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修缮、改扩建的,应当依法报规划资源、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必要时,审批部门应当征询同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