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消防救援、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日常保养和维护活动进行指导,并加强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本市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给予激励和支持。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消防救援、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日常保养和维护活动进行指导,并加强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本市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给予激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