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讲好红色故事,引导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
本市鼓励老党员、老战士以及英雄模范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推动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薪火相传。
本市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市民文化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上海书展等重大品牌节庆活动,利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办公楼宇等公共空间,拓展红色资源宣传阵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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