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五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施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施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