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七条 鼓励依托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基地,配备教育管理团队,发挥红色资源的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