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定期组织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党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主题教育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