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六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向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等服务,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展览展示方式融合创新。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馆藏或者收藏的红色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弘扬活动。
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意见;展览展示和讲解的内容,应当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相关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推进红色资源的在线集中推广和宣传展示。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馆藏或者收藏的红色资源,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弘扬活动。
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意见;展览展示和讲解的内容,应当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相关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推进红色资源的在线集中推广和宣传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