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三条 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鼓励在本市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题文艺作品。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鼓励在本市首发、首演、首映、首展优秀红色主题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