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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