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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