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