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