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