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各类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在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各类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在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定、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