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筑相关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并依托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