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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