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