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新建绿色建筑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人提供绿色建筑星级、性能指标、装配式建筑维护要求和全装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以及其他绿色建筑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使用、维护、保修等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