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六条 绿色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绿色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和可再生能源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能耗、水耗计量装置和能耗监测装置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绿色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绿色公共建筑进行运行维护。
(一)建筑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和可再生能源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能耗、水耗计量装置和能耗监测装置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绿色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对绿色公共建筑进行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