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燃气、电力、供热和供水使用量进行统计;燃气、电力、供热和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条件,结合前款数据统计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本市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改造。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实施碳效管理,引导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候、地理、资源等条件,结合前款数据统计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结合实际,同步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
本市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改造。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实施碳效管理,引导优化建筑用能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