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八条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时,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筑绿色改造的技术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