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监测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数据;已安装能耗监测装置的,应当通过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报送。报送的数据应当确保真实,不得有篡改、伪造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本市对于年度用能低于限额且达到先进值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予以褒奖;对于年度用能超过限额的,按照超过限额的不同比例分别采取能源审计、绿色改造等措施,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进行绿色改造的,相关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绿色改造过程中应当同步安装能耗监测装置,并与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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