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既有建筑时,应当加强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并做好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