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激励:
(一)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且高于现行标准并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绿色建筑,因采用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建筑面积的,经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以给予容积率奖励;
(二)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上浮;
(三)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四)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对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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