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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