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行和绿色改造 第二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绿色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绿色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建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