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绿色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星级、性能指标、设施设备等内容,并且在销售现场明示上述内容。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