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事权相适应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