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航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航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航道河床、航标、水文、船舶流量等数据的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水行政管理部门、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水行政管理部门、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